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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研究会成功举办“人格平等与人格从属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研讨会

    2024年12月29日下午,“人格平等与人格从属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研讨会在华东师范大学(普陀校区)办公楼小礼堂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华东师范大学社会法治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承办,并得到了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的协办支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审计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曹艳春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岑峨分别进行了致辞。

    曹艳春会长简要介绍了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并特别提到了董保华教授在劳动关系管制与自治领域的开创性工作。曹会长强调,如何平衡劳动关系的管制与自治,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岑峨代表华东师大法学院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对华师大法学院和劳动法学科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她指出,2024年是董保华教授的七十华诞,也是其从教生涯的四十周年,同时,董教授的著作《社会法哲学》也于上个月正式出版。她代表华东师大法学院师生向董保华教授致以崇高敬意和真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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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就“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再思考”主题进行深入探讨。他指出,劳动关系的判定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涉及实际司法实践。冯教授提到,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超越单一标准,综合考虑从属性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判定的准确性和可持续性。他还提到了劳动法学界对社会法学界热点问题的关注,包括平台用工和劳务派遣法等议题,并强调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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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保华教授就会议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董保华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劳动关系认定的现有标准,并提出劳动关系判定应基于实际合意,而非单一方面的强加标准。会议还探讨了劳动法管制与自治的平衡问题,以及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理论误区和正本清源。董保华教授特别强调了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务实性和时代性,呼吁学术界应更多关注实际情况,提出更符合实际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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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上半场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红梅主持,聚焦“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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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和律师事务所马建军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文涛教授、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文龙法官、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周开畅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桂君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周玉华副教授等与会代表围绕:如何描述与评价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是否需要改变,应如何改变;我国劳动关系的的认定标准与各类从属性理论(劳动、人格、经济、技术、组织)的关系;我国当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大陆法国家的异同等问题进行了自由讨论与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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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半场会议由南京审计大学秦国荣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社会法中劳动者的人格假设”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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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粟瑜副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范围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孙国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熊晖教授、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庞春云律师等与会代表围绕从属性是一个伦理概念还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两者兼有的概念;从属性与权利、权力、法益的关系,这一概念可能脱离契约性而成为独立范畴;从属性与社会主义理论的关系,与统合理论的关系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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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最后的致谢环节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董有菊代表全体学生为董保华教授献花,表达所有学生对董教授四十载耕耘教坛、无私奉献的诚挚敬意和深厚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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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保华教授在致谢中表示,劳动法的传统问题尚未得到足够关注和研究,学术界应加强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培育“地上的力量”,以推动劳动法领域的全面发展。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与会专家学者纷纷表示,此次研讨会不仅加深了对劳动法基础理论的理解,也为未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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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研究会成功举办“人格平等与人格从属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研讨会

    2024年12月29日下午,“人格平等与人格从属相互关系的基础理论”研讨会在华东师范大学(普陀校区)办公楼小礼堂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和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华东师范大学社会法治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承办,并得到了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和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的协办支持。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南京审计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参加了此次会议。

     

    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会长、上海海事大学曹艳春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岑峨分别进行了致辞。

    曹艳春会长简要介绍了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近年来的发展情况,并特别提到了董保华教授在劳动关系管制与自治领域的开创性工作。曹会长强调,如何平衡劳动关系的管制与自治,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岑峨代表华东师大法学院向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向大家对华师大法学院和劳动法学科的关心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她指出,2024年是董保华教授的七十华诞,也是其从教生涯的四十周年,同时,董教授的著作《社会法哲学》也于上个月正式出版。她代表华东师大法学院师生向董保华教授致以崇高敬意和真挚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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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就“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再思考”主题进行深入探讨。他指出,劳动关系的判定不仅是理论问题,也涉及实际司法实践。冯教授提到,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超越单一标准,综合考虑从属性及其他相关因素,以确保判定的准确性和可持续性。他还提到了劳动法学界对社会法学界热点问题的关注,包括平台用工和劳务派遣法等议题,并强调了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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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保华教授就会议议题进行了解释和说明。董保华教授在发言中强调了劳动关系认定的现有标准,并提出劳动关系判定应基于实际合意,而非单一方面的强加标准。会议还探讨了劳动法管制与自治的平衡问题,以及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理论误区和正本清源。董保华教授特别强调了劳动关系判定标准的务实性和时代性,呼吁学术界应更多关注实际情况,提出更符合实际的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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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上半场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赵红梅主持,聚焦“劳动关系认定标准”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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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君和律师事务所马建军律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李文涛教授、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郭文龙法官、上海蓝白律师事务所陆胤律师、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周开畅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韩桂君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周玉华副教授等与会代表围绕:如何描述与评价我国当前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这一标准是否需要改变,应如何改变;我国劳动关系的的认定标准与各类从属性理论(劳动、人格、经济、技术、组织)的关系;我国当前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与大陆法国家的异同等问题进行了自由讨论与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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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半场会议由南京审计大学秦国荣教授主持,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社会法中劳动者的人格假设”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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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粟瑜副教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范围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林嘉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苏州大学法学院孙国平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熊晖教授、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庞春云律师等与会代表围绕从属性是一个伦理概念还是一个法律概念、还是两者兼有的概念;从属性与权利、权力、法益的关系,这一概念可能脱离契约性而成为独立范畴;从属性与社会主义理论的关系,与统合理论的关系等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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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议最后的致谢环节中,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董有菊代表全体学生为董保华教授献花,表达所有学生对董教授四十载耕耘教坛、无私奉献的诚挚敬意和深厚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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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保华教授在致谢中表示,劳动法的传统问题尚未得到足够关注和研究,学术界应加强对现实问题的研究,培育“地上的力量”,以推动劳动法领域的全面发展。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学术氛围中圆满结束。与会专家学者纷纷表示,此次研讨会不仅加深了对劳动法基础理论的理解,也为未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宝贵的思路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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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顺利举办

    2024年12月27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兴国宾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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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上海市律协、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科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120余人参加会议。

     

    一、 致辞环节

    本环节由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张建副会长简要介绍了出席领导与嘉宾,并感谢与会人员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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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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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宪权致辞

    二、总结工作和介绍全国年会情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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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环节由张绍谦副会长主持。张绍谦副会长对研究会2024年的工作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的概况作了简要介绍,并邀请张建副会长作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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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从党建、学术活动、学术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作了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的工作总结,并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将12字方针作为研究会的工作核心,以及研究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了研究会2025年的工作规划。随后,他代于改之副会长介绍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的基本情况,勉励研究会成员积极参加年会活动,积极传播上海刑法学人的声音。

    三、“两院”刑事工作介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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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余剑介绍了上海市2024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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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周健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晶介绍了上海市2024年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一)议题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思考

    本议题由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兴培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导焦艳鹏,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奇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袁婷作主题发言。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柏浪涛、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骆群作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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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艳鹏教授指出,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看待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宪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是紧密关联的,然而人权保障原则在刑法文本当中并没有以一个单独的条款进行表达。在讨论防止犯罪附随后果的扩大化时,首先要在刑法体系内建立一种这种可能,要把罪责自负原则,像罪刑法定原则一样把它实体化、条款化,要把宪法当中的人权保障原则体现在刑法文本当中,从而实现顶层设计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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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奇伟副教授认为,关于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应当适当的扩大轻罪范围,将其含义从“法定刑三年以下”扩大为“宣告刑三年以下”,对不同性质的犯罪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二是建立轻微犯罪的封存记录制度宜细不宜粗,解决部门法内部冲突问题是决定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到底能不能真正落地的一个问题;三是封存主体的问题,目前的封存查询工作是多方共治的。多方共治容易导致信息更新不及时以及管理混乱的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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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婷副庭长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关键在于妥善地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互融合。应当充分认识到二者的独立价值和运行当中的交互关系,才能实现形式和实质的良法善治。第二,关于程序法层面的保障。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义务分层制度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为我们后续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范本。第三,刑事实体法内部制度的合理调和。前科报告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与犯罪封存制度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未来如何构建好、运行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对刑法内部条文进行合理修正的基础上,完善犯罪封存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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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浪涛教授在与谈中首先指出,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中的缺乏明确的依据,但可以通过寻找宪法依据。其次,柏浪涛教授谈到轻微犯罪的划分标准问题。最后,柏浪涛教授提及累犯再犯制度下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柏浪涛教授认为应当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适用再犯条款,包括以后将犯罪记录制度功能适用面扩大到成年人犯罪也应当如此。最后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体化的问题。违法记录也应当进行封存并且附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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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群教授首先赞同了前面几位发言人所提出的轻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方案的建议。其次,骆群教授认为责任主义中罪责自负原则还不足以完全支撑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责任主义下除了罪责自负原则,同样包括行为和责任同时存在原则,这一原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该制度缺少规范依据的问题。最后,骆群教授认为应当从公法的高度去思考该制度的构建,该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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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培副会长总结到,发言人和与谈人都提及轻微犯罪的附随后果过度扩张的问题,例如影响子女就业、参军等。杨兴培副会长建议可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设立行政主体负责制,将轻微罪的治理责任放置在犯罪之前并控制在形成、管理过程当中。

    (二)议题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探索

    本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导姜涛主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于小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长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导何萍作主题发言。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导刘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涂龙科作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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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于小强主任谈到,目前犯罪记录封存在我国有效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一是需要对封存主体进行全面规定。二是需要确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特别应考虑罪名、刑期,还有案件的情节和对于罪名较轻的犯罪。三是对封存记录设定考验期。在明确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设置一个适当的考验期,确保犯罪制度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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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长坤副庭长首先列举两个案例对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剖析。他还提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相关的备案审查里面已经对该制度进行关注,这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有着不小的促进作用。其次,李长坤副庭长肯定了上海市的改革创新不同于其他地区,更具改革的严谨性。最后,李长坤副庭长谈及实践中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的问题。一方面,公安机关整体封存制度需要系统、全面的规定;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封存困难的问题亟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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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萍教授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进行参考、借鉴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何萍教授认为可以借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2005年欧盟的反洗钱指令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三年作为划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至于微罪,可以遵循举重以明轻的原则适用轻罪的相关规定。关于考验期的问题,何萍教授认为作出考验决定时应当先行封存,如果表现不好的,例如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或者再次犯罪,那么可以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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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军教授在与谈中首先指出,轻罪的相关附随后果对于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犯罪被判处刑罚本身所带来的影响,轻罪制度封存制度对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对于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其次,刘军教授认为李长坤副庭长结合上海、青岛、石家庄等实践案例对于轻罪的界定和轻罪封存制度的构建有较为深刻的借鉴意义,于小强主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分别对轻罪封存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何萍教授从比较法的经验和实定法的规定等角度对轻罪封存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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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龙科研究员认为,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制度设计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进行参考。第一,关于封存范围问题。针对成年罪犯的记录封存范围,应当与未成年人区别对待,以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第二,关于封存对象问题。成年人的封存对象可以与未成年人相一致,没有必要有所区别。第三,关于解封条件问题。未成年人的解封条件为又犯新罪,且合并之后刑期超过五年,该解封条件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与可改造性强,但成年人不具备此种可改造性,因此成年人的解封条件也应当与未成年人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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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涛教授对该议题的意义和发言人、与谈人的发言给予了很高评价,并指出发言人从实践探索这一务实的角度发表自己的高见,非常富有启发性。

    (三)自由发言环节

    自由发言环节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汪明亮主持。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勇作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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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东品主任首先指出,在未成年人封存制度构建仍有所缺陷的情况下,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可能会面临更多的问题,例如,在公务员、国企招工、司法行政机关追查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封存的犯罪记录将很容易被突破。其次,林东品主任提出了犯罪记录封存与刑法的限缩问题。他建议刑法学界应当对刑法的立法体系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推动立法部门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后果固化的问题。最后,林东品主任谈及了司法实践过程中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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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盈律师指出,基于家庭内部对于未成年人的包容度较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能不会对家庭伦理造成较大影响。然而,全面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涉及到的犯罪人包括全年龄段,对于相关制度的构建,应当考虑到其是否会对于传统家庭内部伦理造成较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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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勇教授认为,对于轻罪治理问题,应当继续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也有必要纠正对于轻罪一律趋轻的片面性。因为轻和重、宽和严并不是在一个维度上,故宽严相济制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重罪一律从严、轻罪一律从宽。张勇教授表示,必要条件下,对于轻罪也可以从严,对于重罪也可以从宽。张勇教授主张,对于轻微罪以外的普通犯罪,甚至包括所谓的重罪,也有必要考虑犯罪记录封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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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明亮教授在总结中指出,各发言人围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发表了自己关于相关制度建构的见解,兼具理论性与实操性。

     

    (四)学术点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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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高院原副院长、上海市政协社法委副主任黄祥青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学术点评。黄祥青主任指出,本次研讨会针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相信对于参会人员都有一定的启发。黄祥青主任将本次研讨会的成果总结为以下四点:第一,探讨了轻罪封存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当强调自由与秩序的平衡,避免取舍,寻找平衡点。第二,强调了价值实现需依靠法律方法,尊重法律权威,减少对法律的“严厉批评”,通过逐步改革推进制度建设。第三,在构建轻罪封存制度时,应注重系统思考,以全面视角减少制度建构的局限性。第四,结合国情,不仅关注应然,也要重视实操。基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基本国情,制度建设推进需考虑具体方法和节奏。

    五、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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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刘宪权会长作总结讲话。刘宪权会长首先肯定了与会者讨论内容的丰富性与实用性,特别肯定法院和检察院代表所作报告的积极作用。其次,刘宪权会长肯定了本次研讨从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两个方面的结合。最后,刘宪权会长感谢上海市法学会对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领导,期待刑法学研究会在2024年显著成绩的基础上,取得更为突出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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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顺利举办

    2024年12月27日下午,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主办,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协办的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年会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在上海兴国宾馆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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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一中院、二中院、上海市律协、华东政法大学、上海社科院、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师范大学、上海海事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共120余人参加会议。

     

    一、 致辞环节

    本环节由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主持。张建副会长简要介绍了出席领导与嘉宾,并感谢与会人员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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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党组副书记、专职副会长施伟东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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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宪权致辞

    二、总结工作和介绍全国年会情况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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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环节由张绍谦副会长主持。张绍谦副会长对研究会2024年的工作和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的概况作了简要介绍,并邀请张建副会长作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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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从党建、学术活动、学术成果、社会服务等方面作了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的工作总结,并从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继续将12字方针作为研究会的工作核心,以及研究会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面作了研究会2025年的工作规划。随后,他代于改之副会长介绍了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4年全国年会的基本情况,勉励研究会成员积极参加年会活动,积极传播上海刑法学人的声音。

    三、“两院”刑事工作介绍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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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罗开卷代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余剑介绍了上海市2024年刑事审判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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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周健代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刘晶介绍了上海市2024年刑事检察工作情况。

    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讨会

    (一)议题一: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思考

    本议题由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杨兴培教授主持。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导焦艳鹏,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奇伟,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袁婷作主题发言。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柏浪涛、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骆群作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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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焦艳鹏教授指出,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看待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宪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和人权保障原则是紧密关联的,然而人权保障原则在刑法文本当中并没有以一个单独的条款进行表达。在讨论防止犯罪附随后果的扩大化时,首先要在刑法体系内建立一种这种可能,要把罪责自负原则,像罪刑法定原则一样把它实体化、条款化,要把宪法当中的人权保障原则体现在刑法文本当中,从而实现顶层设计的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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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奇伟副教授认为,关于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要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应当适当的扩大轻罪范围,将其含义从“法定刑三年以下”扩大为“宣告刑三年以下”,对不同性质的犯罪不应当采取“一刀切”的做法;二是建立轻微犯罪的封存记录制度宜细不宜粗,解决部门法内部冲突问题是决定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到底能不能真正落地的一个问题;三是封存主体的问题,目前的封存查询工作是多方共治的。多方共治容易导致信息更新不及时以及管理混乱的问题,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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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婷副庭长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的关键在于妥善地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交互融合。应当充分认识到二者的独立价值和运行当中的交互关系,才能实现形式和实质的良法善治。第二,关于程序法层面的保障。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义务分层制度发挥了试验田的作用,为我们后续新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益的范本。第三,刑事实体法内部制度的合理调和。前科报告制度和从业禁止制度与犯罪封存制度有内在的逻辑联系。未来如何构建好、运行好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对刑法内部条文进行合理修正的基础上,完善犯罪封存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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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柏浪涛教授在与谈中首先指出,罪责自负原则在刑事实体法中的缺乏明确的依据,但可以通过寻找宪法依据。其次,柏浪涛教授谈到轻微犯罪的划分标准问题。最后,柏浪涛教授提及累犯再犯制度下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柏浪涛教授认为应当对犯罪记录封存的未成年人适用再犯条款,包括以后将犯罪记录制度功能适用面扩大到成年人犯罪也应当如此。最后是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体化的问题。违法记录也应当进行封存并且附上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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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骆群教授首先赞同了前面几位发言人所提出的轻微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基础与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方案的建议。其次,骆群教授认为责任主义中罪责自负原则还不足以完全支撑该制度的理论基础。责任主义下除了罪责自负原则,同样包括行为和责任同时存在原则,这一原则可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该制度缺少规范依据的问题。最后,骆群教授认为应当从公法的高度去思考该制度的构建,该制度实际上是行政法和刑法的衔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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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兴培副会长总结到,发言人和与谈人都提及轻微犯罪的附随后果过度扩张的问题,例如影响子女就业、参军等。杨兴培副会长建议可以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设立行政主体负责制,将轻微罪的治理责任放置在犯罪之前并控制在形成、管理过程当中。

    (二)议题二: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实践探索

    本议题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导姜涛主持。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于小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长坤,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导何萍作主题发言。上海政法学院科研处处长、教授、博导刘军,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涂龙科作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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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于小强主任谈到,目前犯罪记录封存在我国有效落实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一是需要对封存主体进行全面规定。二是需要确认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特别应考虑罪名、刑期,还有案件的情节和对于罪名较轻的犯罪。三是对封存记录设定考验期。在明确制度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的基础上,可以设置一个适当的考验期,确保犯罪制度封存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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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长坤副庭长首先列举两个案例对制度建立的必要性进行剖析。他还提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相关的备案审查里面已经对该制度进行关注,这对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有着不小的促进作用。其次,李长坤副庭长肯定了上海市的改革创新不同于其他地区,更具改革的严谨性。最后,李长坤副庭长谈及实践中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的问题。一方面,公安机关整体封存制度需要系统、全面的规定;另一方面,网络时代封存困难的问题亟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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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萍教授认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进行参考、借鉴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何萍教授认为可以借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及2005年欧盟的反洗钱指令并结合我国的国情,以三年作为划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至于微罪,可以遵循举重以明轻的原则适用轻罪的相关规定。关于考验期的问题,何萍教授认为作出考验决定时应当先行封存,如果表现不好的,例如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或者再次犯罪,那么可以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解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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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军教授在与谈中首先指出,轻罪的相关附随后果对于犯罪者本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的影响已经超出了犯罪被判处刑罚本身所带来的影响,轻罪制度封存制度对于犯罪人回归社会、改过自新,对于社会稳定有重要意义。其次,刘军教授认为李长坤副庭长结合上海、青岛、石家庄等实践案例对于轻罪的界定和轻罪封存制度的构建有较为深刻的借鉴意义,于小强主任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分别对轻罪封存制度的构建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建议,何萍教授从比较法的经验和实定法的规定等角度对轻罪封存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更为细致的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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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涂龙科研究员认为,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的具体制度设计可以对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进行参考。第一,关于封存范围问题。针对成年罪犯的记录封存范围,应当与未成年人区别对待,以法定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为界限。第二,关于封存对象问题。成年人的封存对象可以与未成年人相一致,没有必要有所区别。第三,关于解封条件问题。未成年人的解封条件为又犯新罪,且合并之后刑期超过五年,该解封条件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可塑性与可改造性强,但成年人不具备此种可改造性,因此成年人的解封条件也应当与未成年人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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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涛教授对该议题的意义和发言人、与谈人的发言给予了很高评价,并指出发言人从实践探索这一务实的角度发表自己的高见,非常富有启发性。

    (三)自由发言环节

    自由发言环节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汪明亮主持。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盈,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勇作了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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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东品主任首先指出,在未成年人封存制度构建仍有所缺陷的情况下,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可能会面临更多的问题,例如,在公务员、国企招工、司法行政机关追查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封存的犯罪记录将很容易被突破。其次,林东品主任提出了犯罪记录封存与刑法的限缩问题。他建议刑法学界应当对刑法的立法体系问题进行系统研究,推动立法部门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后果固化的问题。最后,林东品主任谈及了司法实践过程中认罪认罚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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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盈律师指出,基于家庭内部对于未成年人的包容度较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能不会对家庭伦理造成较大影响。然而,全面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涉及到的犯罪人包括全年龄段,对于相关制度的构建,应当考虑到其是否会对于传统家庭内部伦理造成较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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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勇教授认为,对于轻罪治理问题,应当继续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也有必要纠正对于轻罪一律趋轻的片面性。因为轻和重、宽和严并不是在一个维度上,故宽严相济制度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重罪一律从严、轻罪一律从宽。张勇教授表示,必要条件下,对于轻罪也可以从严,对于重罪也可以从宽。张勇教授主张,对于轻微罪以外的普通犯罪,甚至包括所谓的重罪,也有必要考虑犯罪记录封存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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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明亮教授在总结中指出,各发言人围绕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问题发表了自己关于相关制度建构的见解,兼具理论性与实操性。

     

    (四)学术点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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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上海高院原副院长、上海市政协社法委副主任黄祥青对本次研讨会进行了学术点评。黄祥青主任指出,本次研讨会针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相信对于参会人员都有一定的启发。黄祥青主任将本次研讨会的成果总结为以下四点:第一,探讨了轻罪封存制度的价值追求,应当强调自由与秩序的平衡,避免取舍,寻找平衡点。第二,强调了价值实现需依靠法律方法,尊重法律权威,减少对法律的“严厉批评”,通过逐步改革推进制度建设。第三,在构建轻罪封存制度时,应注重系统思考,以全面视角减少制度建构的局限性。第四,结合国情,不仅关注应然,也要重视实操。基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的基本国情,制度建设推进需考虑具体方法和节奏。

    五、会议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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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东政法大学功勋教授、“经天学者”讲席教授刘宪权会长作总结讲话。刘宪权会长首先肯定了与会者讨论内容的丰富性与实用性,特别肯定法院和检察院代表所作报告的积极作用。其次,刘宪权会长肯定了本次研讨从理论思考与实践探索两个方面的结合。最后,刘宪权会长感谢上海市法学会对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的领导,期待刑法学研究会在2024年显著成绩的基础上,取得更为突出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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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在库成员培养使用情况反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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