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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案件办理疑难问题研究”研讨会顺利召开

     2024-10-17


  近日,由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市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以下简称“刑法学研究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杨浦检察院”)联合主办的“洗钱犯罪案件办理疑难问题研究”研讨会在杨浦检察院顺利召开。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宪权,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出席会议。刑法学研究会部分理事、会员,华东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浦检察院、上海市律师协会等实务部门专家共计三十余人参加了会议。与会嘉宾围绕三个议题,结合最新《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条文,展开了热烈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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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开场主持)

  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在开场主持中首先对大家拨冗参加此次研讨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就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过程以及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做了简要介绍。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指出,本次研讨会聚焦“两高”近期发布的《解释》适用中的若干理解分歧与疑难问题,希望与会者在以下三个议题中各抒己见,积极探索涉洗钱犯罪司法实务重难点问题的解决路径。

  本次研讨会围绕三项议题展开,分别为: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与适用;2.“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理解与适用;3.“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理解与适用。会议由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主持。

  议题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理解与适用

  杨浦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见习主任柏陞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金果,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许浩作主题发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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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主持) 1729153424524053774.png

(杨浦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见习主任柏陞阳发言)

  杨浦检察院第三检察部见习主任柏陞阳结合办案实务认为,《解释》规定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包含两个层面的明知:一系犯罪所得或者是犯罪产生的收益;二系七类特定犯罪行为获取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此外,对于推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上游犯罪性质,认为应当从两个证据维度予以考量,一是对正向证据的完整性收集;二是对反向证据的审查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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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金果发言)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金果围绕“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主观方面,从域外比较的角度发表了自己的看法。金果法官认为目前我国刑法中对洗钱罪的主观方面的规定和理解还是较为谨慎的,相比而言,美国刑法中洗钱犯罪包括“故意不知”的主观认定方式。基于此,金果法官提出在网络犯罪频繁发生的背景下,对金融机构或者类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类似要求“对方告知一些基本信息、大额转账做出合理说明”义务的时候,能否在主观方面可以认为“故意不知”从而扩大处罚圈,可能需要立法根据司法实践具体情况及社会变化情况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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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许浩发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许浩从2009年与2024年的洗钱罪司法解释对比着眼认为:第一,最新《解释》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与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知”其实并无太大区别。“应当知道”实际本质上就是知道,除非有反证推翻。第二,关于被告人误认的上游犯罪是7种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是否影响明知,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辩解认定,司法实务中需要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误认,案件定性应当遵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第三,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相关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洗钱罪“明知”的认定有积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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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姜涛首先表示以上三位发言人的发言听后很有启发。在与谈中,姜涛教授首先抛出一个思考:为什么最新《解释》要将“明知”演化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随后,姜涛教授就此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姜涛教授认为,相比于传统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电信网络诈骗亦或是洗钱犯罪都不是一种犯罪人能够身临其境感受到具体犯罪情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有一个不仅要实际知道也包含可能知道的解释。同时,姜涛教授也表明“允许反证”的“明知”是否会存在过于宽泛而可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风险的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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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与谈)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于改之认为尽管《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对于“明知”的争议,但仍有两个问题在学界、实务界存在不同观点:一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达到的认知程度,二是“应当知道”如何理解。针对第一个问题,于改之教授认同许浩法官的观点,认为对于认识程度的问题应该坚持确定性的立场,也就是行为人必须明确认识到赃款属于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针对第二个问题,于改之教授认为“应当知道”属于推定故意的范畴,而不属于过失犯的内容,即不包括确实不知道的情况或者过失的情况。

  议题2:“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理解与适用

  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正华,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俞小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樊华中作主题发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振林,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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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正华发言)

  上海律协刑诉法与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正华结合自身代理的几起涉及洗钱犯罪案件,提出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案件往往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认定,最终以洗钱罪定罪的案件寥寥无几。接着,蔡振华副主任对人民法院案例库1103号案例做了详尽分析。最后,蔡正华副主任提出《解释》第五条涉及的“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不能将简单的物理转移或者简单的将自己不同账户之间的转账认定为“转移、转换”,而是需要实质性地实现一个类似交易兑换的转换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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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俞小海发言)

  上海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俞小海首先明确“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是一个兜底条款,应根据刑法同类解释规则对兜底条款进行解释。其次,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洗钱罪条文并不严格符合兜底条款的表述结构,并非是典型的兜底条款。最后,认为《解释》与刑法条文相比,将刑法条文中的“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变换成“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收益”,对来源和性质的“转移、转换”降低了证明要求,实际上做了一些扩大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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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樊华中发言)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官樊华中提出了自己的四点想法。第一,对“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要有针对性地分类别适用。第二,要根据上游犯罪所得及涉及的表现形式对掩饰、隐瞒进行实质性的认定。第三,在理解“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时候要区分“掩饰、隐瞒”与“转移、转换”的关系。第四,要注意到实践中会出现多种手段综合使用的情况,比如网络直播平台使用虚拟币充值刷礼物,成立教育基金、慈善基金后将资本再流入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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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振林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李振林与谈开始先对上述发言表示了充分肯定,接着就发言人提及的问题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李振林教授提出,兜底条款所规定的行为与列举的行为必须具有同质性或者具有相当性,此处的相当性是指作用方面的相当性,即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达到能够将钱从非法变成合法的作用即可。此外,李振林教授对《解释》第五条的兜底条款是否违背刑法的明确性有所担忧,建议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兜底条款的时候,一定要特别谨慎、必须严格把握相关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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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吴允锋对前述嘉宾的发言进行了充分的点评与总结,接着提出近年来洗钱犯罪案件数量急剧上升的原因与行为方式被泛化的解释具有联系。同时,吴允锋教授围绕议题发表了三点与谈意见。第一,在认定洗钱行为方式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洗钱行为的本质。第二,要考虑洗钱行为是否是上游犯罪的当然部分或者自然延伸。第三,在洗钱罪适用的行为方式方面要做严格的界定。

  议题3:“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的理解与适用

  杨浦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郭大磊,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龚立琼,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作主题发言;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何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杨兴培与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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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郭大磊发言)

  杨浦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郭大磊首先破题,认为“对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这个问题涉及到洗钱罪和上游犯罪关系认定的问题;其次,归纳了学界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关系处理问题的三种观点。最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认为洗钱行为和上游犯罪行为不存在竞合的空间而应该并罚。同时要把握一个标准,如果只是在上游犯罪过程中实施的控制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则只能认定为上游犯罪一罪,而不是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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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龚立琼发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龚立琼围绕议题从基层司法实践角度提出困扰实务的三点难题。一是大部分洗钱罪案件的上游犯罪处于未经审判、并未审结的状态,下游犯罪成立时证据标准如何把握是一个难点;二是洗钱罪和上游犯罪到底是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理,实践中处理方式上分歧较大;三是实践中出现量刑倒挂的问题,需要法官案件办理时充分运用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调整量刑建议以确保和上游犯罪的量刑形成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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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发言)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睿通过对洗钱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的解读和分析,认为可以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必须查实。查实的理解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必须要有上游犯罪的事实且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二是不以上游犯罪作为有责性和可罚性的条件,三是要把握上游犯罪不必依法受到裁判,但要有充分证据证明上游犯罪事实的成立。此外,李睿副教授提到,洗钱罪虽然是下游犯罪但要有相对独立性,这样才能够克服以往相对比较重视上游犯罪、轻视下游洗钱犯罪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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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何萍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何萍首先指出三位发言人就涉洗钱罪“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前提”问题发表了各自的真知灼见,接着就发言人提及的相关案例做了进一步阐释和评价,对其中涉及的上游犯罪和洗钱性质界定的问题展开深入讨论。同时,何萍教授指出上游犯罪更多是违法意义上的,即违法性层面已经达到而不是有责性层面上的犯罪。最后,何萍教授表示自己赞成洗钱罪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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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杨兴培与谈)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杨兴培对本议题的理论价值与实践价值表示肯定,围绕本单元议题从“法律规范的选择”“数罪并罚”“目的和行为”三个方面作了深入阐述。杨兴培教授指出,犯罪事实与刑事责任可以分开,犯罪事实是事实,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又是另一个问题。此外,杨兴培教授认为行为人在参与上游犯罪的过程中对行为具有控制权,前行为完成后又实施了洗钱的行为,此时行为是可以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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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会刘宪权会长总点评)

  最后,刑法学研究会刘宪权会长对三个议题进行总点评。刘会宪权长对研讨会的主要观点进行逐一点评后指出,本次研讨会针对涉洗钱犯罪司法实务重点疑难问题展开热烈讨论,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相信参会人员都收获颇丰。刘宪权会长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利用各种手段来解决实践中碰到的各类问题,不能情绪化。《解释》第五条第七项的性质属于司法解释对某个刑法兜底条款再进行兜底解释的情况,实践中应坚持“一般不适用”的原则以防司法无限扩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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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总结)

  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兼职教授张建指出,本次研讨会讨论氛围热烈,充分体现出专业化、务实性。各位参会人员对涉洗钱犯罪疑难问题的具体把握与解决思路进行了深入的分享与探讨,为相关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借鉴价值。最后,张建副会长兼秘书长对于今后的学术研讨活动进行积极展望,并再次对与会嘉宾表示了诚挚的感谢。

  至此,本次“洗钱犯罪案件办理疑难问题研究”研讨会圆满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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