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3-29 09:55:54 【 字体: 大 中 小 】
2019年3月26日,由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称“上海国仲”)、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上海调解中心(以下称“上海调解中心”)、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共同主办的“解读《新加坡调解公约》,聚焦国际争议解决中心”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
来自仲裁员、调解员、各高校法学院、知名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务部门的50余名代表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上海国仲事业发展部副部长许索晟主持。
上海国仲副秘书长张悦代表主办方致欢迎辞。他对各位来宾表示欢迎。他指出,《公约》经过联合国成员国、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的反复讨论,最终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五十一届大会获得通过。
调解在中国文化中倡导的“以和为贵”的要义,与《公约》倡导的争议解决理念一脉相承。上海国仲始终关注如何借助调解以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仲裁规则》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下称“《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均制定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内容。《自贸区仲裁规则》中进一步创新规定了“仲裁庭组成前调解程序”,目前已有近十起案件适用该等调解程序,由调解员成功调解结案。
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国际合作主管黄一文以《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及趋势》为主题进行了分享。
她介绍了调解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情况,调解与亚洲价值观、包括中国社会的调和,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的相应经验及国际客户分布情况。她还结合实际案例,重点介绍了调解的时间、效率、费用、控制力、强制执行力等优势,并强调了《新加坡公约》的重要意义。
上海调解中心副秘书长杨琪以《上海自贸区诉调对接的探索与实践》为主题发表了演讲。
她首先介绍了上海调解中心的基本情况、发展历程及国内的诉调对接工作及思考,认为基础法律关系的明确性决定了调解的成功率,诉调对接工作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变革。她还结合案例,分享了虚假调解的识别及处理,并对《公约》的实施方式、强制执行力及对国内诉调对接工作的影响进行了展望。
上海国仲研究信息部副部长徐之和以《仲裁中的调解——以自贸区仲裁规则为视角》为主题作了发言。
他以上海国仲《自贸区仲裁规则》为蓝本,介绍了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理念、程序过程、相关实践及利弊,并着重介绍了《自贸区仲裁规则》中调解员调解这一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创新实践,还就《公约》在中国的落地分享了自己的观点。
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行政法律处处长温先涛先生结合其参与《公约》谈判、起草的实践经历,以《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为题发表了主旨演讲。
他首先强调了《公约》起草的法律全球化背景,并介绍了《纽约公约》、《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及《公约》三个重要的跨国执行法律文件、基本理念及其在适用上的差别。他还分析了执行商事和解协议的意义在于快速的执行制度可以增加调解制度的吸引力,节省司法资源,对于解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解决的问题有重要作用。
此后,他介绍了国际商事调解的概念及制度。他认为,在本质上这是一种商业安排,在当事人存在争议的基础上,通过第三方调解员的参与达成协议,解决的结果拥有既判力和终局性,这种结果并不排斥执行地法院的司法审查,并分析了先予仲裁、虚假和解等问题存在的原因及应对。
他还介绍了《公约》的商事及明示保留、互惠问题,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事由,及中国关于执行商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框架。
对于调解在中国的实践,他分析了最高院在《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中不予确认调解协议的事由,《公约》与《人民调解法》对接的局限性,并点明了商事调解中的注意事项。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国仲仲裁员孙巍律师结合其自身参与《公约》谈判及起草的经历,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制定背景介绍及主要条款解读”为题进行了分享。
他从《公约》出台的背景历程、主要条款、其他条款及与我国司法制度的衔接进行了分析。他首先解释了和解/调解协议现存的不同执行方式及面临的困难,并以相关条文为依据,从正面及排除情形分别指出《公约》的适用范围及相应的特点,指出了其与诉调对接、仲调对接中调解的执行方式的不同,认为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期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应视和解协议能否作为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得到执行而区别对待。
他还对条文中涉及到的关键性定义,如“营业地”、“国际性”、“书面形式”、“调解”等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并介绍了《公约》第三条中和解协议的执行及非执行程序中援引和解协议的一般原则。
此外,他还介绍了当事人依赖和解协议的形式、证据等要求,并通过分类,包括区分依申请还是依职权作出的拒绝急救决定,抗辩理由系与当事人相关、与协议本身、与调解相关、或系因公共政策及无法实施等原因,详尽地分析了拒绝准予救济的事由。
上海国仲仲裁员、上海调解中心调解员陈乃蔚先生进行了点评。
他指出,两位发言人对《新加坡公约》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介绍。调解日益成为国际上热议的话题,但在我国的发展中也面临重视程度不足、调解员专业人才缺失等问题。
他分享了对于调解制度的认识,调解员资格的设置和调解员的选任、独立调解员制度、临时调解制度的培养等内容,建议积极借鉴国际上先进组织和机构的经验,建立商事调解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尽快出台与《公约》对接的相关法律规定,并呼吁尽快设立商事调解机构行业协会。
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蒋岚女士代表主办方致闭幕辞。
她肯定了商事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提出了调解制度与诉讼、仲裁衔接及《公约》落地的展望,并对所有与会者的参与表示再次感谢。
来源:上海国际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