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

 

(2011225日制定,20219月上海市法学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学会建设的实施方案》,保障和促进研究会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对研究会的服务与管理,规范研究会的活动,更好地发挥研究会职能作用,根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中国法学会研究会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会是市法学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法治建设、法学学科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的学术研究团队,受市法学会领导和监督。

第三条  研究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团结凝聚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第四条  研究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中国法学会章程》和市法学会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法学研究,服务法治实践,发挥好人才库、思想库和智囊团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  研究会的任务

第五条 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切实把好研究会各类会议、活动、研究、言论的政治关。

第六条  组织本学科和本专业领域的法学、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学研究,推进法学理论创新,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第七条  参与立法规划研究和法律法规的起草、修改、咨询、论证、后评估等工作;参与执法、司法实务研究,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努力推动研究成果的转化应用,更好服务于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第八条  组织评选本学科、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法学研究成果,发现、培养、举荐法学、法律人才,支持年轻法学研究工作者的成长。

第九条  参与中国法学会、市法学会、区法学会及相关研究单位主办的学术研究、法学教育和法治宣传活动,完成市法学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开展跨学科、跨地区法学交流与合作。

第十一条  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倡导求真务实的良好学风,反对学术不端。

第十二条  反映法学、法律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研究会的设立

 

第十三条  设立研究会应当围绕国家和上海法治建设规划,根据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平安上海、法治上海建设的实际需要和新兴法学学科发展的需求,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相对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与已有研究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基本不交叉、不重复。

(二)在该领域有相当的研究基础,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法学教育、法学研究学者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

第十四条  新设研究会实行辅导期制度。拟新设研究会的应当先申请成立研究小组。研究小组成员由本领域专家学者组成,原则上不少于十人。

新设研究会辅导期不超过一年,辅导期内市法学会对研究小组开展活动、组织研讨、成果转化等情况进行动态评估。评估合格的由市法学会研究部报请党组会议决定转为研究会,并批复同意。研究小组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成立会议。逾期不召开成立会议的,市法学会可视情撤销同意转为研究会的决定。研究会设立日期可从研究小组成立之日起算。

第十五条  成立研究小组应当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需包含研究小组设立酝酿的过程、建议设立的理由、名称和拟研究的对象、该领域的研究状况和力量、设立该研究小组的相关理由、研究小组成员建议名单等。市法学会研究部就成立申请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法学会党组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经批准成立的研究小组,在开展工作或活动中与研究会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十七条  辅导期内研究小组提出转为研究会的申请,市法学会研究部负责对研究小组学术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报市法学会党组审议决定。

第十八条  研究小组经市法学会批准转为研究会的,应当召开研究会成员大会。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筹建情况说明,通过理事会组成人员名单,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

第十九条  研究会召开成立会议后,应当及时向市法学会研究部报送成立会议情况报告,由市法学会对会议选举结果进行审定批复。

第二十条  研究会原则上不再分设二级组织。对确有必要分设的,应当向市法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市法学会根据研究会近三年开展活动等情况,对研究会分设立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后,由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依法成立的涉法社团申请划归市法学会管理的,不按新设立研究会办理。划归市法学会管理后,作为市法学会下属二级研究组织,与研究会享有同等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开展工作,并接受市法学会监督管理。

 

第四章  研究会的组织

 

第二十二条  研究会全称为“上海市法学会XX研究会”。研究会及其成员以研究会名义开展工作、对外宣等都应当严格规范使用研究会名称。

第二十三条  研究会由不少于五十名成员组成。研究会成员应当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且为本领域研究能力较强、学术活跃度较高的专家学者或实务工作者。研究会应当加大对青年人才的培养、使用力度,吸纳上海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成员担任理事会成员,鼓励适当吸纳跨学科、跨专业、跨地域的优秀人才加入研究会。

第二十四条  研究会设理事会,理事从研究会成员中产生,人数不超过三十名,理事人选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不超过五名),秘书长一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不超过两名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可由研究会理事或成员担任。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政治素质好、学术造诣深、有团结和服务精神的知名学者、专家中选举产生,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从政治素质好、学术潜力大、有服务精神和协调能力的青年学者、专家中选举产生。

研究会会长主持研究会工作;副会长按照理事会确定的职责分工,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可实施年度轮值会长制度;秘书长负责研究会组织、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研究会应当设立党的工作小组,按照《上海市法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所属研究会党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展工作,负责本研究会党建工作。

第二十七条  研究会应当建立会议制度,包括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八条  研究会换届一般应当召开成员大会。研究会成员数量较多的可以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研究会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应有过半数成员或成员代表出席方可举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需经与会成员或成员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决定本会重大事项,职责包括: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织传达学习上级重要文件、讲话精神,研究落实相关工作要求,部署重大学术活动,讨论理事会组成人员调整等。

理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理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研究会理事应当认真履职、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活动。研究会活动的出席情况应有书面记录。理事不能参加理事会会议,应严格履行请假手续,一届任期内请假不得连续超过3次,无故缺席(包括请假未经批准且未参加活动的情形)或超过请假最高限次的视为自行退出理事会。

第三十条  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研究会会长会议,在研究会理事会闭会期间听取本研究会重要工作的报告,并可以就相关事项作出决定。研究会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也可以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主持。

第三十一条  研究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若干成员单位,作为研究会实施重大课题研究的重要依托。

 

第五章  研究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研究会每年应当召开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研究部署研究会年度工作、重大活动,酝酿讨论理事会人员调整等。

第三十三条  研究会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学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年会、研讨会、专题会、座谈会、报告会、学术讲座等形式,并在活动举行后一周内向市法学会报告活动成果(情况)。

第三十四条  研究会应当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包括组织课题研究、发表论文、撰写专报、开展立法调研等形式。研究会可以自主发布课题,也可以承接市法学会委托课题,引导和鼓励研究会成员申报各类课题研究等。

第三十五条  研究会应当积极促进学术成果转化,加强与社会之间多方位、深层次的接触,形成经常性、制度性的信息交流机制。

第三十六条  研究会应当配合市法学会开展工作,包括承办论坛、承接课题、组织征文、咨询论证、推荐优秀法学人才及优秀法学成果等。

 

第六章  研究会的换届

 

第三十七条  研究会每届任期五年,自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月起至第五个自然年的同一月止,届满应当换届。特殊情况,市法学会党组会议可决定提前或者延期换届。

第三十八条  研究会理事会在任期届满前半年可启动换届准备工作,最迟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一个月完成换届各项准备工作。换届前应当将换届方案报市法学会批准,换届方案应包含本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新一届党的工作小组、理事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研究会成员名单等。

第三十九条  研究会换届方案经市法学会党组审议通过并获市法学会书面批复后,应当在收到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第四十条  研究会换届后,应当在一周内向市法学会报送换届会议情况报告市法学会经审定后对会议选举结果进行批复。

第四十一条  研究会在届中需要调整理事会组成人员的,应当由会长会议研究后提出方案,提请市法学会党组审议决定。

 

第七章  研究会的撤销、注销、分立、合并、更名、重组

 

第四十二条  研究会的撤销、注销、分立、合并或更名、重组需经市法学会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研究会分立、合并或更名、重组参照研究会换届要求实施。

第四十三条  研究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法学会党组会议可以决定撤销:

(一)违反宪法、法律精神,违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经警告或责令整改未限期改正的;

(二)届内连续两年不开展学术活动,工作处于瘫痪状态,经整顿无明显改进的;

(三)无故不向市法学会提交工作年报或未通过市法学会年度评估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期一年以上仍无法完成换届的;

(五)失去存在必要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有本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情形的,市法学会党组会议也可决定对研究会进行重组,并指定重组负责人。研究会重组可以沿用原名称,也可以变更名称,但均应当重新组建理事会。因存在本条第一款情形被撤销或重组的研究会原负责人,不得任新组建的研究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四条  辅导期内不能正常开展研究工作或三年辅导期满未达到评估要求的研究小组,由市法学会党组会议决定撤销。

第四十五条  研究会发起设立单位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注销建议的,经市法学会党组审议同意可以注销。

 

 

第八章  对研究会的管理与服务

 

第四十六条  研究会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向市法学会提交上年度研究会工作年报,包括学术活动、学术成果、人才培养等。市法学会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研究会工作年报,并依据年报情况对研究会工作进行评估考核。

第四十七条  市法学会支持研究会开展工作,及时向研究会传达上级文件和精神;加强市法学会与研究会之间以及研究会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搭建多层次交流平台,推动跨学科、跨部门、跨区域的学术研究;建立和拓展渠道,促进对研究会及其成员、成果的宣传和推广;加强对研究会的工作指导,不断提高研究会的工作水平。市法学会研究部承担联系、指导、协调、服务研究会的职责。

第四十八条  研究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以自筹为主,经费使用应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法学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